代表候選人的確定
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經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后,選舉單位即可召開黨代表大會或黨代表會議或黨員大會,醞釀確定代表候選人并進行選舉。
召開黨代表大會選舉的,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名單經黨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討論通過,并以代表候選人建議名單形式,提交代表大會各代表團(組)進行醞釀討論。大會主席團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代表候選人名單或代表候選人預選名單。
召開黨代表會議或黨員大會選舉的,由黨的委員會將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名單以代表侯選人建議名單形式,提交代表會議各團(組)或黨員大會醞釀討論。黨的委員會根據多數代表或黨員的意見,確定代表候選人名單或代表候選人預選名單。
代表的選舉和差額比例
代表候選人名單或代表候選人預選名單確定之后,即可選舉產生代表。
按黨章規定,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可以采取兩種形式:一是直接采用候選人數多于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的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二是先采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后進行正式選舉。無論采用哪種形式選舉,其差額比例不應少于百分之二十。
列席人員確定原則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可以設列席人員。黨的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列席人員建議名單,提請代表大會預備會議或主席團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確定黨代表大會列席人員的范圍一般是:
(1)不是代表的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
(2)不是代表的同級黨員行政領導干部,不是代表的地方同級人大常委會和政協的黨員主要負責人;
(3)不是代表的直屬單位和下一級黨組織的主要負責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