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的職責和權利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代表,在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的職責和權利是:
(1)聽取和審查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向黨的領導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
(2)反映黨員、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參加討論和表決需由黨代表大會作出決議、決定;
(3)監督黨組織的負責人,對黨組織負責人提出批評意見;
(4)選舉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或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及確定代表名額的原則
黨代表大會代表名額,應由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根據上級黨組織的有關規定,按照有利于充分發揚黨內民主,有利于討論決定問題和代表具有廣泛性的原則來確定,并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準。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規定:“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一般為四百至八百名。設區的市、自治州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一般為三百至五百名??h(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一般為二百至四百名。黨員和所轄黨組織較多或較少的,可以適當增加或減少代表名額?!?/span>
黨的基層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規定,代表名額一般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過三百名。
黨的委員會在確定代表大會名額時,要從本地實際情況出發,既要使代表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以充分反映廣大黨員群眾的意見;又要控制會議規模,以便于討論決定問題。
確定代表名額,必須由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并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