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委員會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是本地方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
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中黨的基層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實行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中的黨的基層組織,對重大問題進行討論和作出決定,同時保證行政領導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職權。
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中黨的基層組織,協助行政負責人完成任務,改進工作,對包括行政負責人在內的每個黨員進行監督,不領導本單位的業務工作。
黨的委員會的任期
根據黨章第26條規定,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任期均為五年。
黨章第30條分別對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任期作了原則規定。中共中央組織部根據黨章的原則規定,對不同類型、不同層次黨的基層委員會的任期作了如下具體規定:大中型企業、大專院校、規模較大的科研院所黨的委員會、地(市、州、盟)級和地(市、州、盟)級以上機關黨的委員會執行四年任期,其他黨的基層委員會執行三年任期。黨的總支部委員會、村黨支部委員會執行三年任期,其他黨的支部委員會執行兩年任期。